《振安区水资源污染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13

  一、《预案》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丹东市振安区应对水资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区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水资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水资源污染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减轻因水资源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丹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丹东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预案》重点内容

  一是按照水资源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要程度,将水资源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二是明确了丹东市振安区水资源污染应急组织体系的具体成员以及明确分工,确保发生水资源污染事件时,各部门能快速响应。

  四、《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水资源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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